近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关于医保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围绕基金总额管理、定点管理、价格管理、待遇保障、家医签约、支付改革、用药保障、结算清算、经办服务、拓展长护服务等明确提出了14条具体措施,更好支持服务强在基层、促进改革举措落在基层、实现便捷服务优在基层。
支持基层医疗机构平稳运行
■ 支持医保基金向基层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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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医保基金区域总额管理,在保障基金平稳运行的基础上,通过优化总额编制结构,合理体现对基层的支持,年度新增医保基金可适当向基层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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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紧密型医共体总额付费,重点对医共体总额、绩效考核、结余留用等提出要求,明确结余分配要向基层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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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基层机构定点覆盖,在合理规划定点资源配置基础上,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救助定点在乡镇(街道)层面至少覆盖1家基层机构。
■ 鼓励基层用好价格政策开展适宜服务
■ 推进适宜基层特点的支付改革
■ 提高医保基金结算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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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稳步拓展即时结算覆盖面,优化工作流程,压缩结算时限。符合条件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长逐步压缩至医疗机构申报后不超过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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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医保基金清算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自2028年起,实现每年3月底前完成上年度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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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基金清算流程,有针对性减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金周转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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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降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服务质量保证金比例。
引导患者基层就医
■ 提升基层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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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门诊就医保障,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居民医保门诊统筹主要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不低于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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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基层对符合条件的慢病患者开具长期处方。符合条件的慢病患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单次开具不超过12周用药的长期处方,长期处方不纳入门诊次均费用、门诊药品次均费用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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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住院差别化待遇政策,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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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基金支撑能力、群众就医需求、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合理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起付线。
■ 支持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拓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因地制宜细化基本服务包和个性化服务包内容——
■ 支持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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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三级”用药衔接联动机制,健全医共体内药品采购、配送、使用一体化管理机制,实现处方规范流转、用药需求精准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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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医保药品云平台”建设,更好满足群众和基层医疗机构急需药品的查询、配备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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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集采政策覆盖面,扩大基层常见病、慢性病药品采购、配备、使用范围。
■ 提高基层医保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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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基层经办站点配备终端设备、集成人脸识别技术应用,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刷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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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医保经办“智能办”,可依托医保智能体为参保群众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24小时线上智能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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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医务人员医保政策业务培训和指导,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保障服务能力。
完善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总额付费政策
开展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是提高县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促进“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推动构建分级诊疗秩序的重要举措。《意见》支持落实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总额付费政策,合理确定医共体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支出总额,覆盖县域内门诊和住院服务、本地和异地就医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