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依法公正处理旅游投诉,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将于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
该《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承担旅游投诉处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旅游纠纷进行处理的行为。
旅游投诉由旅游经营者住所地、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旅游纠纷发生地县级以上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需要立即制止、纠正旅游经营者的损害行为的,应当由旅游纠纷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除此情形外,对于同一个旅游纠纷,两个以上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收到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发生管辖争议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
■ 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旅游投诉一般应当包含下列事项:
■ 旅游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接到投诉,应当在二个工作日以内决定是否受理:
■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受理旅游投诉后,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六十日以内,作出以下处理:
■ 被投诉人为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解,投诉人与被投诉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依法使用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进行赔偿或者垫付: